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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辩护词
来源:毛万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08
浏览量:681

辩护词

梁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毛万国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担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上海XXX人民察院沪X检刑诉[201X]1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梁某某,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辩护人就被告人梁某某应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梁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如实供述了其收购本案所涉铝锭的来源及去向、数量、收购价格、转让价格、支付的款项,获得款项等经过事实,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相关细节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梁某某文化程度不高,辖区基层单位也证明被告人梁某某老实本分,平常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其人身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三、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案发后梁某某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查明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多次表示愿意退赔。

四、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家属有积极退赔情节退赔有效弥补了本案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大大降低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影响,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梁某某及其家属多次主动提出退赔,在法院阶段也已实际退赔。

五、被告人梁某某本身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72条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更加有利于其改造自新,重新做人,对母亲尽孝,回报社会。

梁某某自己年岁较大,19XX年出生,且身体有高血压、XXX炎等疾病,平常为人本分,家有XXX岁老母亲需要照顾,其子女等家人及当地社区基层单位对梁某某改造自新也愿意提供各种帮助和协助,经过这几个月的羁押生活,梁某某也有深刻反省,其法制意识已有明显提高,因此,从宽处理,宣告缓刑,让梁某某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更加有利对其改造自新,符合“教育为主和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综上所述,不同于盗窃犯罪,本案被告人梁某某所犯的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上均要轻,他能如实供供述坦白自己的罪行,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做了积极退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又考虑其80岁老母急需照顾,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在拘役刑以下从宽处理,并适用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本案参考。

此致

上海XXX法院!

辩护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毛万国律师

201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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